高校最大腐败案 褚健案3年7次延期审理

【高校最大腐败案】12月16日,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褚健案再次延期审理。这是该案第七次延期。

检方指控的具体事实由三次股权转让构成。其一,时任海纳中控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褚健,决定将海纳中控持有的中控技术股权低价转让给其实际所有的中控科技。2002年7月9日,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纳中控按照1∶1.2的价格,将其所持股权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

其二,海纳中控将其持有的浙大中控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按照1∶5.33的价格、以213.2万元转让给中控科技。

其三,褚健实际所有的中控科技公司,同浙大工程中心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者以300万元低价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控科技。

中控集团向新京报记者出具了上述三项转让证据,包括海纳中控的董事会决议、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文书等。不过,依据1991年施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超过100万元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这三起股权转让并没有经过此环节。

检方据此认为褚健“通过低价转让股权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涉嫌贪污罪。公诉方指控称,经鉴定,上述三项转让的股权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03年1月22日)的价格分别为2619.23万元、519.24万元和2619.23万元。

检方鉴定价格与实际转让价格相差悬殊,这是此前有媒体在报道中,提及褚健“涉嫌掏空浙大”的由来。

不过,褚健一方对检方的价格鉴定方法提出质疑。 律师周泽称,检方此次价格鉴定中采用的收益鉴定法——按照当下中控的股权价值,推算当年股权的收益。

周泽说,按照检方指控的逻辑,中控办得越成功,褚健的“罪”就越大;“假如中控破产倒闭了,是不是褚健就无罪了?”

编辑:珂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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