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发展报告之产品篇:金融同业合作信托

(二)金融同业合作信托业务交叉风险监管加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同机构间的交叉、融合不断加深,业务、产品创新不断涌现。这种交叉、融合的趋势有效地打破了金融市场的分割,成为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不过,在提高金融效率、创造新盈利空间的同时,金融风险的交叉和传递也变得日益复杂,如何更好地认识和管理跨市场金融风险也成为金融监管的关注重点。

2015年金融同业合作信托业务的监管框架主要遵循着2014年4月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简称“127号文”),“127号文”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将同业业务区分为同业融资业务、同业投资业务,采取分类管理,明确了同业投资、买入返售等与信托公司密切相关的金融机构合作业务的操作。2015年,“127号文”依然是金融同业合作信托业务的主要监管规范,相关监管机构也在“127号文”的监管框架下不断优化微调有关监管政策。

2015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如该办法实施,将对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无贷款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产生重大影响,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来源具有正面影响。

2015年9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明确界定信托账户的清理范围,强调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属于股市场外配资,之后,结构化证券信托产品更多采取转入券商PB系统的方式。

编辑:珂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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